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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短期贷款业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4:42:08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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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短期贷款业务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短期贷款业务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综计〔1998〕21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在你行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贷款,贷款资金由你行自行解决。
二、设备储备贷款额度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在你行年度贷款计划中安排。
三、你行应制定《设备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要加强对短期贷款的管理,不得因短期贷款而影响正常政策性贷款的发放。



19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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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83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6月3日至7日,长江中下游地区将有一次明显降雨天气过程,局部地区总降水量可达100-130毫米。我部高度重视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部领导亲自作出部署,要求做好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开展防灾减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前部署,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做好群测群防队伍的组织和动员,将防范工作落实到各危险区、隐患点。

二、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临灾避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区、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印发宜宾市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宾市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安全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三日

宜宾市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安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信线路设备的安全,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电信、军事、公安、铁路、交通、石油、电力、长航、民航、核工业、广播电视、气象和其它单位的通信线路设备。
本暂行规定对以上拥有通信线路设备的单位统称通信部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加强对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宣传。
交通战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破坏通信线路案件的侦办,依法打击犯罪;通信部门应加强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
沿线的机关、厂矿、学校、乡镇、村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公路、城乡建设要与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既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又要有利于国防建设,有利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市区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应尽量采用埋设方式。通信、规划、交通、建设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在各类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中,必须保护通信线路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对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护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法人责任制,坚持“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通信线路设备一般不得迁改。凡涉及必须迁改、更换通信线路的,有关各方均不得擅自动工,要共同商定迁改或更换方案,解决好遗留问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交通战备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凡是通信线路规划、建设、迁改、更换等情况,一律由相关部门报同级交通战备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设置杆路和埋设电缆须事先征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六条 通信线路设备建设应避免影响现有建筑设施,确需影响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损坏建筑设施按原标准修复或负担修复费用。

第七条 在公路、铁路两侧留用地和航道、码头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应事先与当地县级以上国土、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协商。
在林区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应事先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协商。

第八条 抢修通信线路设备的工程车和人员,在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凭交通战备部门的证明,优先放行。

第九条 废品回收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对非法经营废旧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通信部门的设施和堆放在通信线路沿线的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取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以及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
(二)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及时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三)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接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对已影响通信线路的竹木,竹木所有者应及时修剪,或由通信部门无偿修剪。
(五)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看守的载波增容站、微波站。
(六)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七)不准摇晃、攀登电杆、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八)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
(九)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十)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馈线及线路其它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线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的有功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通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或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