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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8:11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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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6]8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职工 培训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范围和种类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 1、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与指导下,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完成; 2、坚持培训考核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克服形式主义; 3、坚持培训考核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4、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5、企业应按《工人考核条例》和《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培训考核制度。 (二)培训考核的范围:凡实行职工工资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无论是从事技术工种和职工和在管理岗位上的职工,均应参加培训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种类:企业职工的培训主要他为转正定级培训考核、本等级培训考核、升级培训考核、上岗转岗培训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二、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培训内容: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按照所从事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职工和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须经岗位业务知识、岗位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常识、法律常识(含厂规厂纪)、职业首先等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二)考核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岗位适应能力或技术业务水平。 1、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 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考核。 2、岗位适应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岗位的职工按《岗位规范》要求,对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适应实际工作的水平及能力待方面的情况考核。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主要是指对技术工人按本工种现行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势均力敌进行的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方法 (一)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应在职工确定定级工资前完成,可根据其工种岗位的不同,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大、中专毕业生被分配到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在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自行确定培训、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时间;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企业携带其毕业证书、转正定级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资定级手续。对毕业分配专业不对口的,在转正定级时,由企业自行组织岗位专业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考核合格后,填写《定级考核培训表》,劳动行政部门凭其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和《定级考核培训表》,参照企业推荐材料,予以履行工资定级手续。 2、非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非技术工种职工入厂上岗前,企业要组织对其进行岗位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的培训,定岗前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岗位知识、法律常识采用笔试形式;岗位适应能力考核,凡能实际操作的,都要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完成,不易实际操作的,可采取模拟实际操作答辩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企业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及《定级培训考核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3、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实行学徒制的在学徒期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培训工作,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按初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分步完成。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等级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4、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经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如分配时专业对口,可不再实行习期,暂执行定级工资额(150元);执行定级工资前,由企业持其本人档案及考核材料至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定级手续,不再进行内容重复的定级培训、考核。 5、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初中毕业后学满三年、 高中毕业后学满二年)的毕业生, 毕业时经劳动部门考核,已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虽取得初级、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分配专业不对口的,见习转正期间的培训、考核,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岗位(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考核合格后,企业持其本人档案、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6、凡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企业职工,定级前必须先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后按技术工种定级前的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办理定级工资时,应同时携带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7、学徒(见习、试用表现特别优秀者, 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见习、试用)期限的三分之一。 (二)职工的本等级培训、考核: 1、技术工人已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未取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时,需进行本等级培训、考核,作为职工晋升工资的依据。本等级培训、考核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但必要时亦可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完成。 2、技工学位、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无论工资是否已按技术等级兑现,都应参加本等级培训、考核。 3、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和从事非技术工种的职工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比照技术工种职工本等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定期培训、考核,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三)职工升级时的培训、考核: 1、企业技术工人的初级工工资已达到中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中级工工资已达到高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其升级的培训、考核、译审工作,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完成。经考核合格且单位聘任的,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表》,方可执行上一档工资待遇。 2、技术工种中最高工资等级线限于最高技术等级不中级的工种,完成中级工考核发证后,需突破中级工档最高工资线时,应在原中级工理论、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基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加试模拟解决生产难题的理论答辩题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加发《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3、非技术工种工人升级的培训,考核工作,比照技术工人升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晋升上一档工资前,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上一档工资的依据》。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新职务最低工资标准和超过本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线的升级考核工作,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完成。经为本人实际工作业务表现、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岗位设置需求兑现工资。 5、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职工现状,有半划地搞好各类人员的升级前设想摸底工作。本工种(职务)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要完成定级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职务) 连续工龄6年至11年的要完成中级工(嘴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式种(职务)连续工龄12年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连续工龄达到15年以上的,并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可参加工人质量资格评审,凭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6、除技工学校毕业生外,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资格证书》尚未达到本等级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企业应办理其进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审批手续,予以兑现;暂时没有能力兑现的,待企业增资时俦保证兑现。 四、职工转岗的培训与考核 职工转正定级后改变原工种或调换新岗位的,须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理论知识(岗位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岗位适应能力)方面的培训、考核。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式种工人的培训、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考核合格后,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岗位调资的依据。技术工种工人的转培训、考核,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完成,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并执行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培训、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1、全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及使用待遇的有关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指导、直辖市、监督和检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把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搞好。 2、初级工及部分工种的中级工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工及部分中级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相应的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工种的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权限参照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权限执行。 3、企业要积极做好职工培训、考核的 准备工作,需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的,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考核计划,以便及时完成考核工作。对培训、考核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完不成培训任务或达不到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后,方可予以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4、根据劳动总劳部发[1995]254号文件精神, 今后企业招收新工人,凡属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进行正规培训,毕(结) 业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招工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工资格证书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经培训考核,本人技术水平未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或生产(工作)业绩不合格的,不得兑现其申报和新的工资等级,待半年后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方可执行新的工资等级。在同一技术等级内执行工资,应根据本人考核成绩拉开档次。凡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晋升工资。 6、企业职工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考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达到80分以上者为良好,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对年龄偏大的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考核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岗位适应能力),理论考核可适当放宽或作为晋级调资的参考内容。 7、参阅工人技术津贴制度,凡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由所在企业按月发给技术津贴,其标准:初级工每月每人5元,中级工每月每人10元,高级工每月每人15元(技师待遇已有规定)。技术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8、职工培训、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通知(试行)》执行. 本通知如与国家和省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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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7〕32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湖南省公安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湖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禁止吸食或者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凡符合本规定确定条件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被胁迫或诱骗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自愿进入强制戒毒所或者戒毒脱瘾医疗机构戒毒并戒除毒瘾后被查获的,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因吸食、注射毒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不宜决定劳动教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以及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已经出现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应决定强制戒毒。
  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不予决定强制戒毒。
  (五)对查获的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可不收入强制戒毒所戒毒。
  第八条 盲、聋、哑等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或有其他不宜决定强制戒毒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限期戒毒。
  第九条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毒或限期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违法嫌疑人可认定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一)有证据证明其有吸毒行为,包括现行抓获、本人陈述或同吸人员及其他人员检举揭发和指控等;
  (二)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
  仅有尿检结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吸毒成瘾。
  第十一条 吸毒人员对尿样毒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被告知尿样检测结果时起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复核申请。办案单位对备份保存尿样的复核应当自申请提出后十二小时内完成。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决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本场所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而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所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吸食、注射毒品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询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
  2、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具体经过;
  3、毒品的来源、种类、剂量。
  (二)提取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所用的锡箔纸、注射器等物证,制作扣押清单,相关物证拍照附卷。
  (三)进行尿样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依法告知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尿检化验单附卷。
  (四)询问举报人、抓获人及其他相关证人,就案件线索、举报、抓获等情况进行详细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省公安厅颁布的《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还可给他们加发特殊行业津贴。津贴标准,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在安排津贴标准时,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各地新定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月份起执行。所需津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保健津贴予以取消。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